投资形式
目前在日本设立公司主要采取的形态有:

 

一、设立办事处

办事处是指外国企业为了进入日本之前所设的一个据点。主要目的是为了市场调查,收集信息,或做设立法人的准备等,不能直接进行经营活动。优点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缺点是没有独立的资质,无法以办事处的名义租房,也不可开设银行账户。

 

二、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类似于中国的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日本法务局登记,登记后,虽可以进行经营活动,但由于没有主体资格,因此所有的债权债务以及公司的经费等最终都由国外的母公司承担。

 

三、设立株式会社

设立株式会社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株式会社可以理解为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一经设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论承担多少债务,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合同会社

合同会社与株式社一样,也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较株式会社,其组织机构简单、审查时间、设立程序、设立费用等方面都简于株式会社。

但它也存在以下缺点:

① 社会认知度不如株式会社高,经营略为不便;

② 社长外出时只能自称“代表社员”;

③ 无关出资比例,不论出资500万还是出资1万,每个出资人都拥有1票决议权,且都是公司的代表,不仅容易导致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无法通过,也不利于保护出钱多的出资人。

 

其它的还可以设立合名会社、合资会社、有限责任事业组合。

合名会社类似于中国的合伙企业,出资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合资会社类似中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当中一部分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部分人以出资人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如字面所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是2005年设立的一种较为新型的企业类型。它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一种组织。其优点是内部自治性较高,只要成员全体同意,可以自由决定组织内部的规则 ,也抛开出资比例,自由决定损益和权限分配,且纳税方面也不是直接向会社征税(由于不是法人,因此无法人税),而是直接对出资人从组合中得到的分红征税。缺点是会计处理复杂,且不可法人化。

设立程序
(1)分支机构 申请手续

步骤1 事前准备工作

(1)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2)分支机构的代表人员

代表人可以是日本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但是在日本的代表必须在日本有住所(总公司的老板之外的人员也可以成为代表)。

 

步骤2 去法务局调查商号

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使用本国总公司的商号。中国的企业的话,可以不用汉字公司名,平时使用的英文公司名也可以作为分支机构的名称。

 

步骤3 制作宣誓供述书

外国公司要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的话,需要提交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下述材料及日语译本。

(1)足以证明外国总公司存在的材料

(2)能证明在日代表者资格的材料

(3)足以识别外国公司的章程或外国公司性质的材料

包含上述内容的宣誓供述书经本国的公证机构公证后,可以不用提交上述1~3的材料。

 

步骤4 宣誓供述书的公证

宣誓供述书起草完成后,必须要去本国(外国)的公证中心或在日本的本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公证。法务局通常以本国公证为主,大使馆公证为辅为原则,根据国家不同,有时必须要提交经本国公证的宣誓供述书。

 

步骤5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过公证的宣誓供述书完成后,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务局申请登记。此时应由即将成为分支机构的代表,或授权委托人进行登记手续。

 

步骤6 向税务署、日本银行等提交会社设立申请

登记结束后,会收到登记薄謄本(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与印鉴证明书、印鉴卡。有登记薄謄本(履历事项全部证明)的话,可以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的报告书”,可以分支机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

 

步骤7 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签证)

代表或员工为外国人的话,需要取得在留资格,或在留资格变更。

申请签证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会因在常驻机构工作的外国人雇佣、业务领域等情况不同而不同。

★  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或员工是由本国总公司派遣时–「企业内转勤(企業内転勤)」签证

★  在日本国内雇佣常驻机构的代表或员工时-「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签证

(2)株式会社(合同会社几乎与株式会社相同)申请手续

步骤1 事前准备事项

在着手申请手续之前,需要确定公司名称(商号)、公司所在地、事业目的、事业年限、资本金额度、股份发行价格、有无设定股份转让限制规定、有无设置董事会(取缔役会)、董事(取缔役)或董事长(代表取缔役)、董事(取缔役)的任期、出资者及各自出资等。

 

步骤2 在法务局调查公司名称有无冲突

 

步骤3 起草株式会社的章程等

 

步骤4 公证章程

需要提供在章程上署名的发起人的印鉴证明书(日本或者本国的公证证明书)。法人为发起人时,需要日本或本国的登记薄謄本(副本)与代表取缔役的印鉴证明书。

 

步骤5 资本金汇款

需要将资本金汇入发起人或代表取缔役的个人银行帐户。向法务局申请时,需要提供存折汇款页的复印件。如果是募集设立时,还需要银行的资本金保管证明书。接受汇款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可以是日本银行在日本国内设置的本行或支行,日本银行的海外支行,外国银行在日本国内的支行。

 

步骤6 向法务局申请登记

向会社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务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需要代表取缔役在日本的印鉴证明书。如果代表取缔役有多名的情况,或不设置取缔役会时,其他的取缔役也需要提供印鉴证明书(日本或本国的公证证明书)。

 

步骤7 向税务署、日本银行等提交会社设立申请

向有管辖权的税务署、都道府县税务事务所、市町村税务事务所提交设立申请。向银行提交“取得股份相关的报告书”后,可以会社名义开设银行帐户。

 

步骤8 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

★ 作为代表取缔役工作的情形→「投资、经营(投資・経営)」

★ 社员为本国母公司等处派遣来的情形→「企业内转勤(企業内転勤)」签证

★ 在日本招聘员工的情形→「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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