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名称

第1条 日本浙江总商会,英文名称为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APAN,简称 ZCCJ。

会址

第2条 商会的事务所设于日本东京台东区。

支部

第3条 商会在理事会认可的前提下,将在必要的地方设立支部。

 

第二章 目的及事业

目的

第4条 日本浙江总商会是在日浙籍人士、浙商企业、和其他与浙江有关联的团体及个人为了相互之间能更好的合作,更好的维护会员的利益,促进中日两国的经济交流,更多的为两国的经济发展作贡献,同时又为了加强与世界各地华人组织之间的联系,由在日浙籍人士、浙商企业、和其他与浙江有关联的团体及个人倡议发起的在日公益性组织。宗旨为“以商养会,以会促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事业

第5条 商会为了达成以上目的,将开展以下事业活动:

1、为会员提供良好的商业信息、商业机会和商业条件;

2、提供商务、税务、法律及金融等各方面的咨询服务;

3、举办交流会,为会员们提供相互交流的机会;

4、组织研讨会及会员之间的相互访问活动;

5、组织与日本华人组织、日本工商团体及世界各国的类似团体的交流活动;

6、组织代表团访问中国及其他国家进行考察及交流;

7、邀请海内外有识之士来日访问交流;

8、编辑发行会刊;

9、其他符合本商会目的的事业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会员资格

第6条 本会分正会员、赞助会员和名誉会员。

正会员:凡是在日从事经营经商活动的浙籍人士及浙商企业或团体,或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并赞成本商会章程的法人和个人、申请加入商会者,在经理会批准后可成为正会员。正会员在本商会享有表决权。

赞助会员:对商会的事业进行积极资助的法人和个人,不分国籍、地域、民族等。

名誉会员:对商会的成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由理事会推荐并经总会认可的个人及法人。

入会

第7条 正会员及赞助会员者,必须向会长提出申请并得到理事会认可才可入会,认可通知由会长签发。

入会金及会费

第8条 本会的入会金及会费:

1、会员有义务缴纳本会规定的入会金和会费;

2、在需要特别费用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征收临时会费。

丧失资格

第9条 会员在以下情况下丧失会员资格:

1、退会时;

2、受到禁治产、准禁治产或破产宣告时;

3、死亡或失踪时;

4、被除名时;

5、法人会员解散时。

退会

第10条 会员必须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理由书交予会长申请退会。

除名

第11条 如会员有以下情况者,经总会三分之二的会员决议下,商会将予以除名。但是,商会必须给予会员辩解的机会。

1、会员违反商会章程;

2、会员有败坏本会声誉的言行;

3、会费逾期一年以上未缴纳者。

会费等的不退还

第12条 会员已缴纳的一切费用恕不退还。

 

第四章 人事机构

理事及监事

第13条 本会的人事机构如下:

1、理事:设理事至少5名,其中包括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名;

2、监事:设监事至多3名。

理监事的选任

第14条 理事及监事由总会选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出。

1、理事和监事的人选必须从正会员或正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中选出;

2、当法人代表的理事或监事因各种原因变更时,经理事会的认可,可由后任者接替其职,但必须在最近一期的总会上得以追加认可。

理事会

第15条 理事会在总会闭会期间为决策机构。

理事的职能

第16条 理事的职能

1、会长为商会的代表,负责管理商会的一切事议。副会长将协助会长的工作,在会长不在或有不测之时,将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顺序来代理其职。

2、专务理事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处理日常会务。

3、理事:理事会由理事构成,决定并招待理事会的决议。

专务理事

第17条 专务理事将根据今后的工作需要产生并给予报酬,报酬将由理事会决定通过。

监事的职能

第18条 监事执行以下的职能:

1、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2、对理事的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对财务及业务监督时发现不符之处,要向理事会及总会报告。

4、上述报告中,如有需要,监事可召集临时理事会或总会。

任期

第19条 所有的理事任期二年,可连任。会长的任期不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为四年,可连任。中途候补上来的理事或监事的任期只为前任的剩余期间。

解任

第20条 理事或监事在以下情况下,同时得到总会三分之二会员的同意下,予以解任:

1、由于健康的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正常工作时;

2、违反工作章程时,或有不符合理事职务的行为时。

顾问

第21条 本会可设顾问,顾问由会长推荐,经理事会承认后聘请。

 

第五章  会议

会议

第22条 商会的会议将分为总会和理事会。总会将分为定期总会及临时总会。

1、总会是由正会员组成的;

2、理事会是由理事组成的;

3、监事可出席任何会议并发表意见。

权限

第23条

1、总会除本会章程上的规定外,还决议以下事项:

(1)  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2)  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

(3)  以及其他有关运营上的重要事项。

2、理事会除商会章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还决议以下事项:

(1)  对总会上通过的决议的执行;

(2)  对总会讨论事项的提案;

(3)  及其他无需通过总会决议的事项。

开会

第24条

1、定期总会将每年召开一次,必须在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

2、临时总会将在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在正会员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下,或是在监事有具体事宜要报告的情况下召开;

3、定期理事会将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理事会将是在会长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是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要求下召开;

4、所有的会议将由会长来主持召开,会议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的七个工作日前发出。

议长

第25条 总会的议长将在出席成员中选出,理事会的议长由会长来担任。

法定人数

第26条 总会将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正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才可成立;会员在因故不能出席的情况下可委派代表代理出席或委任其他会员参加表决。理事会将在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的情况下才可成立。

决议

第27条

1、总会的决议,除了章程规定以外,将以会议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来决议通过;

2、理事会的决议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的半数以上来表决通过;

3、当可否为相同数量时,由议长来作最终决定。

会议记录

第28条

会议记录将必须由议长及2名出席理事的署名后才可签发。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议长;

2、会议的时间及场所;

3、出席会议的会员数及理事的姓名;

4、议题及议事过程;

5、会议结果。

 

第六章 委员会的成立

委员会的成立

第29条 为了使商会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当出现特殊情况时,理事会可组织委员会来管理事业的策划。

 

第七章 资产及会计

资产的构成

第30条 商会资产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1、设立时已拥有的财产;

2、会费、赞助费及入会费;

3、捐助来的财产;

4、办实业的收入;

5、现有财产上的增值收入;

6、其他收入。

资产的管理

第31条 财产的管理将由会长来负责,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经费的支出

第32条 商会的费用从资产中支出。

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第33条 本会的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由会长负责制定并经理事会决议后在每会计年度前需得到总会的承认。

预算修改

第34条 当预算需要紧急修改时,由理事会决定修改,但必须在下一次总会上做出说明并得到认可。不管前项规定,由于不得已的理由,收支预算不能成立时,会长经理事会的决议后,根据前会计年度的预算执行到预算成立之前日。

事业报告及收支预算

第35条 本会的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长负责作成并经监事监查审核后,得到大会的承认。

长期借款

第36条 商会如有要长期借款时,除了在每会计年度内偿还的短期借款外,需要得到总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后才可实施。

会计年度

第37条 商会的财政年度为为每年的9月1日到第二年的8月31日。

 

第八章 商会章程的修改

章程通过及修改

第38条 商会章程由大会制定,大会上过半数表决通过,章程的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通知会员。章程的修改需要在总会上正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时才可修改。

 

第九章 解散

第39条 商会的解散需有理事会提出,总会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表决同意后解散。

 

第十章 事务局

第40条 理事会下设事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事务局长由理事会推荐,在会长的任命下出任。

事务局工作人员

第41条 事务局因工作需要,在理事会的认可下,可雇用临时或专职工作人员。

资料的保管及公开

第42条 事务局必须对商会的章程、理事、监事、会员和事务局工作人员档案、资产档案、会议记录、收支档案及其他各种必要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报告

第43条 事务局有义务三个月一次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及财务情况。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在2013年9月20日法务局登记注册通过后即日生效施行。

第二条 本会章程的中文版本和日文版本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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